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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课程重新修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课程重新修读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课程重新修读的管理,根据《河北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重新修读的条件及要求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须选择重新修读。

(一)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包括实践、实验类课程)。

(二)学生累计缺课达到或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的课程。

无故旷课达6学时及以上、缺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及以上、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或实验的,均按缺课1/3及以上处理。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旷考、违纪、作弊行为的课程。

(四)实验实训课程、实习及毕业论文等不合格的。

第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新修读,也可选学其它课程。

第三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新修读的必修课程,由开课学院指定一门相近课程供学生重新修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为了保证学习效果,原则上每学期重新修读课程门数不应超过3门。

第五条  重新修读的课程不单独组织教学,学生应参加正常跟班学习。如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冲突,可申请免听自学。

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应填写《河北师范大学重新修读课程免听自学申请表》(附件),制定出自学计划。学生持重新修读课程免听自学申请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开课学院批准方可免听。

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重新修读免听自学的学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多种网络教学平台进行学习,并应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

第六条  需重新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应在毕业学期(正常情况下为第八学期,下同)前完成,受教学计划变更等影响确需在毕业学期重新修读的课程,由学院向教务处报批。

第七条  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而不能如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重新修读课程。

第二章  重新修读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  申请重新修读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九条  累计缺课超过重新修读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重新修读的课程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一般随期末考试进行。特殊情况下(如毕业学期)重新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

第三章  重新修读课程的管理及缴费

第十一条  重新修读的课程实行院、校两级管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重新修读课程的审核,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标注。开课学院负责重新修读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重新修读应在课程开设学期初2周内提出,并完成重新修读学分学费的缴纳,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登陆本人教务系统帐号进行重新修读课程的选课。

2、学生选课后,应根据重新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重新修读的学分学费,并取得缴费凭证。

第十三条  未按时缴纳重新修读课程学分学费而继续参加后续课程学习的,学校不予安排相应考核,不记录学习成绩。任课教师应加强对重新修读学生的课堂管理。

第十四条  重新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河北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重新修读课程免听自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