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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管理监控体系,促进教学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辅助学校对教学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宗旨是“以督促导、以导带督、督导结合、重在指导”,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学院二级督导专家组成。学校组成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家20—30名,由学校聘任;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专家一般为3—5名,由学院聘任。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的选聘由学院推荐,教务处提名,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由各单位组建,教务处备案。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六条  督导委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在职或离退休教授、副教授、教学管理专家组成,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有权深入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及教学管理单位,检查、了解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列席学校及学院重要教学工作会议,督导工作期间应佩戴证件。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专家围绕课程教学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活动并制定工作计划,履行相应职责。

(一)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师教学水平、讲课质量、教学态度、教学秩序及教学管理等情况,分析和评估课堂教学效果。

(二)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并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三)检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课堂、作业辅导、试卷、教研活动、实习实践、毕业论文等)、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开展督导工作过程中,及时挖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校、学院及教务处推荐。

(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决策咨询。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的工作任务:

(一)每周听课一般不少于 4 学时,每次听课均需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反馈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督导组专家每周听课时数由各学院自定;

(二)每月将听课记录送交教务处,汇总听课信息和建议后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学院;

(三)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和有关学院反馈信息;

(四)每月召开一次督导专家例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报告,提出完善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定期在教学工作简报中总结,供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参考。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向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督导专家的工作量向其支付工作酬金。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者,随时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