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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增强竞争实力,为学科建设和争硕上博积蓄力量,使优秀学术著作尽快出版,特设立河北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三条 每部专著的资助额度一般掌握在一万元左右,其余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或个人自筹。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统一在扉页上标注“河北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四条 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由科技处统一负责。

第二章申 请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第一完成人),自然科学书稿总字数一般在10万以上,社会科学书稿一般在15万字以上。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对象:

1、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

2、编著、论文集;

3、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4、教科书、工具书;

5、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七条 申请者一般应有全部书稿后及出版合同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优先资助重点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专著;优先资助列入厅局级以上研究计划的专著。

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如书稿的“前言”和“目录”,能反应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主要参考文献,及其它可反映水平的材料。

第三章  评议与审批

第十条 科技处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与筛选,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科技处送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就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出版价值、著述特点和写作质量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科技处综合同行专家的评议结果,提出资助意见,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出版合同,科技处将核准的资助金额,分两次拨至出版社,第一次先拨50%,见到样书后,再拨剩余的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错误、未能按期出版等情况,科技处有权中止出版并撤消资助。

第十四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要向学校返还全部稿费的30%,并上交样书10本。返还的经费纳入河北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第十五条 河北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起执行;一般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