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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支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06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支教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为深入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师〔2018〕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的决策部署,为确保我校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支教以培养适应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四有”好教师为目标,重在强化师范生教学实践环节,促进师范生深入体验教育教学工作,创新高师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师范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推动我省教师教育改革,拓展学校服务社会的平台,实现高师教育和基础教育的良性循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顶岗实习支教是我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培养的重要环节。即我校组织师范类专业高年级学生在经过系统培训达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基本要求后,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为期半年的“全职”教师岗位锻炼。同时,发挥我校教育资源优势,采用适当方式对被“顶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

第三条  开展顶岗实习支教是建立开放有序、上下衔接、培养培训一体化新型教师教育体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有效服务基础教育的平台。

第四条 每期顶岗实习支教时间为一个学期。选择教学条件相对较好、具备教学指导能力,生活、安全有保障的中小学、幼儿园作为顶岗实习支教基地。选择思想重视、条件适宜、保障有力、操作规范并具备广泛合作基础的实习县市作为教育协同发展基地。

第五条  我校实行顶岗实习资格考核制度。在籍的师范类本科生或教育类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修读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接受学校和本学院组织的各类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的基本要求后,方可参加顶岗实习支教。学生顶岗实习支教期间,除了涉及学生毕业资格的国家级考试之外,不安排校内考试和其它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顶岗实习支教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学校主管领导牵头,顶岗支教指导中心与教师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各相关学院具体落实。

第七条  顶岗支教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师范生顶岗实习支教的组织、指导、研究、协调和实施。

(二)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支教党建工作,加强顶岗实习支教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制订顶岗实习支教重大问题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组织实施顶岗实习支教县市教师培训工作。

(五)负责教育协同发展基地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争创国家级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

第八条  教师教育学院的职责是:

(一)负责师范类专业本科学生教师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工作。

(二)将现代教育技术与顶岗实习支教工作有效结合,对顶岗实习支教学生进行培训和教学指导工作。

(三)建立顶岗实习支教学生档案袋制度,探索建设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系统和教师成长数字化档案。                                                                                                  

(四)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密切与基础教育的联系,构建职前职后一体化的教师专业发展体系。

(五)深入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开展教师教育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学院要成立顶岗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学院的教师教育改革,积极开展教师教育专业及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加强学科教学技能训练,为顶岗实习支教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负责本学院学生顶岗实习支教前的教育见习与研习、教师教育理论课程的实施、学生筛选和岗前培训工作的实施。对实习生进行思想动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师德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艰苦朴素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岗前培训工作质量。

(三)加强顶岗实习支教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协助驻县教师做好顶岗实习支教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学生开展有专业特色的教育调研和科技创新活动。

(四)协助教师教育学院做好顶岗实习支教学生的评定工作。

(五)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驻县教师选派工作。

(六)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在顶岗实习支教成绩优秀的学生中选拔推荐农村教育硕士。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做好驻县教师和顶岗实习支教学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由河北师范大学和实习当地教育局、实习学校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顶岗支教指导中心代表河北师范大学负责对顶岗支教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区域负责人由顶岗支教指导中心选聘和管理。驻县教师队伍由学院选派人员、自愿参加教师等组成。选派事宜根据《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和年轻干部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意见》(校党文〔2015〕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驻县教师在顶岗实习支教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由学校顶岗支教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县市及学校由顶岗支教指导中心根据实习基地要求进行遴选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保持与驻县教师和实习生经常联系,辅导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实习生的思想、教学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学生顶岗实习支教期间的思想问题,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河北师范大学协同实习当地教育局、实习学校,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教学指导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习生要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和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顶岗支教指导中心负责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支教学生的成绩评定由教师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实习生的顶岗实习支教总成绩合格者计18个学分。

第二十条  对在顶岗实习支教过程中发生的违纪现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适合或不能继续参加顶岗实习支教的学生,终止其实习,交由所在学院处理。其顶岗实习支教成绩按有效实习时段折合学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的评优工作由顶岗支教指导中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评选结果作为学生年度评优和专业奖学金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免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驻县教师的考核依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驻县教师的工作表现与业绩作为以后评奖、提职和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科教学论教师的考核依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在其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时,实行单设指数,单独评审,将参加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的实绩作为其参评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顶岗实习支教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由顶岗支教指导中心单独列支。顶岗实习支教驻县教师、巡回指导教师、顶岗实习支教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等相关事项,按照《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管理教师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5〕13号)执行。从事顶岗实习支教工作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由顶岗支教指导中心核定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顶岗支教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支教管理办法》(校字〔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