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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8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建立学生学业的过程管理机制,实现对学生学习的过程化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构建学校、学生、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预警,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方案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干预机制。

第二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低到高依次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一)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三级学业预警:

1、学期所获得课程学分少于6学分;

2、自第三学期起计算,已取得所学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18学分;

3、按教学计划,截至上一学期,应修读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

4、截至当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ニ)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二级学业预警:

1、自第三学期起计算,已取得所学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16学分;

2、按教学计划,截至上一学期,应修读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

3、连续2次受到三级预警。

(三)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级学业预警:

1、自第三学期起计算,已取得所学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14学分;

2、按教学计划,截至上一学期,应修读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累计达到25学分。

第三条  各学院(系)以院长(主任)、书记为责任人,主管院长和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

第四条  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发出预警通知单。

(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将学业预警学生初审名单发至各学院(系)和学生处。各学院(系)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复审,确认本学院学业预警学生并交给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理。

(二)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附件1)

由辅导员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警示谈话

与被预警学生进行谈话,应直面问题,帮助学生分析学习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

对三级、二级学业预警的学生,由辅导员与其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学业顸警学生谈话记录表》(附件2)。

对一级学业预警的学生,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教学副院长与其谈话,填写《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并告之将邀请家长来校面谈。

(四)通知家长

学院向被预警学生家长邮寄《学业预警通知单》及《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附件3),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面记录。

(五)家长面谈

对已达到一级学业预警的学生,学院应邀请家长来校就相关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面谈。填写《学业预警学生家长谈话记录表》(附件4),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谈话记录应记明对有关退学政策的告知和对学生的退学警示。

第五条  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

(一) 学业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二) 学院(系)归档保存每个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河北师范大学学业预警学生家长谈话记录表》、学生成绩单等材料。

第六条  学院(系)定期对已被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査,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条  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教学秘书、辅导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八条  学业预警是对学生学习状况的督促,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业预警通知单》(含存根);

     2、《学业顸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3、《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

     4、《学业预警学生家长谈话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