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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马克思学院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2-13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为促进我校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公费师范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定向县级人民政府签订《河北省公费教育协议书》后,方可正式注册为我校学籍。

第三条  公费师范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四条  公费师范生可参评学校的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公费师范生终止、解除公费教育协议,或者有违约行为,按《河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六条  公费师范生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当年学校招收的公费师范生的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七条  有志从教的非公费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省教育厅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学校将按照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第八条  学校对公费师范生实行独立管理。教师教育学院会同各培养学院制订培养方案。

第九条  公费师范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对公费师范生进行全面指导。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见习、研习和顶岗实习支教。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可以按照国家当年的政策规定,在职攻读教育硕士。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的专项招聘考试,择优录取。公费师范毕业生在签约县直接就业,不再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学字〔2011〕4号)文、《河北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转入转出工作办法》(校字〔2017〕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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