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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人:马克思学院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1-31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识选修课程作为本科教育知识谱系中的重要知识模块,在我校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加强全校通识选修课程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识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旨在通过跨专业、跨学科设置课程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增强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以及创新潜能培养搭建平台。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模块设置主要以学生为本、促学生发展为目的,以强化能力素质培养为导向,共设置文史经典与文化传承、哲学智慧与艺术感悟、科学技术与创新实践、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自我管理与持续发展等课程模块。

第四条  通识选修课程由校本通识选修课程(以下简称“校本课程”)和网络通识选修课程(以下简称“网络课程”)构成。

第五条  通识选修课程毕业最低修读学分、网络课程修读可认定学分,均按照入学年度《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本课程一般设置为1-2学分。网络课程设置为1学分。

第三章  课程申报与开设

第七条  开设校本课程是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为不断充实课程资源,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推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申报、开设一定量校本课程。

第八条  为丰富通识教育课程资源,学校每学期开设一定量网络课程供学生修读。

第九条  校本课程执行“教师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的遴选程序。

第十条  已被批准开设的课程列入校本课程库管理,无特殊情况,须每学年至少开设一个教学班次。未及时说明情况而中断开设一学年及以上的,再开课时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同一任课教师最多开设2门次校本课程。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本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课程的管理和监督。网络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根据教师意向落实校本课程教学任务与课程安排。

第十四条  承担校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课时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无故不得随意调、停课。需调、停课者应按照《河北师范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障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校本课程依据课程选课人数、实际听课学生人数、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实际教学效果等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对教学效果不好的课程将停止开设。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七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选课工作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完全学分选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生可根据本人兴趣、本专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修读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可自主选择修读网络课程,网络课程认定学分按照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标准进行认定,多修读网络课程不予认定学分。但是,为满足学生个人发展和兴趣需要,学生可自主选择多门网络课程学习,超出学分认定标准的网络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合理安排修读学期,以保证完成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修读要求。建议每学期选择修读2-3个学分,避免出现集中修读。为保证全校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如期完成,在学生毕业学期(一般为第八学期)原则上不予选择通识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为促进文理学科交叉融合,避免选修本专业领域内课程,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择修读课程,建议非艺术类学生应至少选修一门艺术课程,理工科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文科课程,文科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理科课程。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门通识选修课程重复修读者,按重新修读处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二十二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考核应在教学周内完成,并按教学大纲中所确定的考核方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网络课程,学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在线考试,结合平时在线学习情况评定最终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学校如实记载,每门课程记1学分,成绩未合格者不予记载。

第二十四条  通识选修课程不设补、缓考,考核不合格或缺考者,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门通识选修课程重复修读者,毕业审核时该课程按最高成绩进行记载。

第二十六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课堂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教学活动均参照学校相应管理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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